星月轮回,2023年即将成为往昔。回顾走过的一年,劳动力市场上没有疫情时期的大起大落,也鲜有颠覆性法律落地后的大悲大喜。然而,随着各项政策的不断优化、完善,职场的生态、职场人的保障都不知不觉中,悄悄发生着变化。
变化四:骗保责任一追到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细化和完善。2023年5月1日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等违法行为,进行了细致规定。此后,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3条,进一步明确了骗保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三)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四)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六)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七)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八)通过伪造或变造档案材料、身份信息或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或补缴的;(九)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一旦有上述欺诈骗保行为的,《条例》明确,责令退回相关待遇,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五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