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作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如何留住人才、保持团队的稳定性,是许多企业尤为关心的命题。然而每逢年后,很多公司都会迎来一次离职潮,因此,一到年底,经常会听到人力资源抱怨人不够用、人才留不住的问题。
企业也往往会“各出奇招”,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对员工进行激励和挽留,希望能够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减少流动。但需注意的是,有些留人手段不仅起不到激励和留住人才的作用,甚至会适得其反,起到“逼走”人才的反作用。
手段三:员工提离职,却被公司索赔10万余元
张先生原就职于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今年他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却向他索赔10万余元,张先生觉得不合理,但不知如何与公司进行交涉。
据了解,张先生于2018年9月25日入职,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消防控制员一职。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又续期了三年。今年3月,张先生由于“身体一直不太舒服”,提前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但是,等张先生要求公司给他开离职证明时,公司竟然向他索赔10万余元的赔偿金,理由是公司培养了张先生这么多年,投入了不少精力和财力。“比如给他进行培训,考证帮他缴纳报名费等,公司待他不薄。”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张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自己与物业公司间,除了劳动合同之外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公司索赔无凭无据。“培训也是正常的岗位培训,考证也是公司要求的,难道这些不是公司应该做的吗?”张先生认为公司如今索赔巨额赔偿金的举动纯属“找茬”,是为了逼自己留下来。
解读
对于员工离职时,需要向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在实际中比较少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且仅可以约定有关培训服务、保密和竞业限制事项的违约金。而培训服务的违约金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且需要根据已服务时间进行折算。但本案例中,据张先生反映,其与物业公司未就培训服务、保密和竞业限制事项进行约定,物业公司实际上索赔无据。
另外,如果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损失要劳动者索要赔偿。但是,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1.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存在主观故意、玩忽职守,但若是因为用人单位管理不当,比如新员工上岗前未经过培训导致劳动者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则属于用人单位管理失误,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不在劳动者,就不能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只有造成严重损害,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对于轻微损害,或者无法举证损失金额的,用人单位无法向劳动者索要赔偿。3.用人单位要举证劳动者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常见情况就是劳动者泄密导致损失,但若用人单位拿不出证据证明秘密就是由该劳动者泄露出去的,就无法向劳动者索要赔偿。
建议
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照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提出离职时,若遭到公司刻意刁难,甚至像张先生一样,被公司索赔无根据的赔偿金,首先可以尝试与公司领导进行沟通,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积极寻求相关部门介入,如提起劳动仲裁、咨询律师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