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拒绝调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温某131285余元。
2018年7月,温某被新疆某集团安排到关联企业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20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温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或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当服从。”2021年9月26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温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将其调岗至乌鲁木齐某售楼部营销管理部置业顾问岗位工作。当天,温某以调岗未征得本人同意为由向公司递交拒绝调岗通知书。
2021年10月9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温某发出离岗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温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275元、工作期间工资以及车辆油补费。仲裁裁决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温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1285.25元。
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服从调岗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温某通过书面形式拒绝调岗,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证明其调岗行为系双方协商一致。在岗位变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公司单方调整温某至新岗位报到,并以温某未到新岗位报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温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遂作出判决: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1285.25元。
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再次提起上诉,认定温某服从调岗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但却忽略了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作岗位已经不存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需要调动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条件。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和合同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对温某进行调岗,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
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