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没有要求调岗,公司领导却主动调整;自己提出异议,并要求继续原岗工作,领导却恼羞成怒,要辞退她,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小刘连说“搞不懂”。
小刘向本报反映,她是2016年进入一家公司,担任前台客服,转眼就工作到了2023年。期间,她买房、结婚,去年年底还添了一个小宝宝,日子过得忙碌而充实。
可这平静的生活,前不久却被公司的“好心好意”所打破。小刘回忆,半个月前,人事部门约谈她。人事经理对她说,由于她身处哺乳期,公司为了照顾她,决定将她换至后勤部门从事清洁工作。小刘在感谢公司的同时,也直接表达了她的想法:她从来就没有换岗的想法,也没有向公司提出过,因此,她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人事经理见状,将岗位调动通知单交给她签字,并告诉她:如果不去,后果自负。
小刘既拒绝签字,也没有去新岗位报到,三天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发出了解除通知书。小刘说,“单位怎么可以强行推送‘好心好意’,职工为何不能拒绝呢?”对此,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前提是协商一致。而就小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来看,显然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并没有履行协商一致的义务。当然,如果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从小刘的叙述来看,她是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且本人无调岗要求,只是哺乳期用人单位需要给予法定的授乳时间,用人单位如果在原岗位没有取消的情况下,强行调整小刘的工作岗位,其做法确实不妥。曾云鹏说,如果上班期间授乳与工作有冲突,用人单位可与小刘协商,改为双方都能接受的时间即可,如此,既不影响工作,也确保了小刘的女职工特殊权益。
曾云鹏分析,如果说调整小刘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是完全出于“好心好意”的话,尚且可以谅解,但小刘未去新岗位报到,用人单位立刻下“狠招”,解除其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不仅简单粗暴,也蛮不讲理,显然是违法行为。曾云鹏指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企业管理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