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之案例三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王路曼 发布时间:2023-05-12 14:27

摘要: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该项权利,在行使调岗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案例三


岗位调整未协商一致


职工不到新岗上班不属旷工


2012年10月1日,常某入职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其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4500元、专业技术津贴2000元。2020年5月6日,公司以经营需要为由将常某调整为管理员并取消专业技术津贴。常某对此提出异议但被拒绝,此后其未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公司则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仲裁裁决支持常某的赔偿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认为,常某因工作岗位调整后未到新岗位报到被认定为旷工,对这样的旷工行为的认定首先要对公司调岗行为进行评价。本案中,常某的工资构成包含专业技术津贴,公司对其进行调岗并取消该项津贴等同于降低工资待遇,在双方未就此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常某未到新岗位报到不属于旷工。据此,判决公司向常某给付经济赔偿。


【法官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调岗及协商调岗的情形,法定调岗即是在一定情形下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权利,如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均可进行调岗。约定调岗是指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岗位进行调整,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和组织劳动需要,具有用工自主权,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优化配置,但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该项权利,在行使调岗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尤其在调岗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因对调岗有异议未到新岗位报到,用人单位应进行积极有效沟通,不得随意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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