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公司做法合适吗? 律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相应报酬

来源:中工网 作者:桑杰才让 发布时间:2023-10-20 14:32

摘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选择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小王就职于一家单身公寓出租公司,因一突发事件被辞退,自己觉得很冤。对此,单身公寓出租公司则认为,不存在辞退,因小王正在试用期,屡屡犯错,不能胜任,作为公寓管家,每天要巡逻,但他没有尽到责任,造成天然气泄漏,是工作失误导致。


市民: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合适吗?


据小王介绍,他就职于兰州都市彩虹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名公寓管家。10月13日晚6时,建西花园1-东单元-2102-1号房租户向他反映,房子天然气泄漏,让他赶紧过去处理。他第一时间在工作群汇报情况,然后赶到现场。当他试图打开房门开窗通风时,发现21楼楼道里满是浓浓的天然气味。与公司领导沟通后,领导让他报警处理。确定房内没有任何租户,他便耐心等待消防员及天然气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来。相关人员赶到后,进行破窗通风处理,随后打开房门关闭泄漏源,险情解除。后来,公司领导赶到现场,告知他不用再来上班了。无任何理由被辞退,他觉得自己很冤。


就小王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兰州都市彩虹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一位姓黄的负责人说,公司要有包容性,允许员工犯错,但是员工如果屡次犯错,公司肯定会考虑用不用了。再说,并不存在辞退小王,因为他在公司干了大概20天,是在试用期内。此外,此次失误就是他导致的。作为公寓管家,他应该每天巡逻检查公寓的水、电、气,由于他没有尽到责任,造成天然气泄漏,属于工作失误,公司有权停止他的工作。


律师:解除劳动关系不违法


但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田子琛律师说,通过公寓管理公司的回应可以明确,市民小王仅入职20余天,尚处于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处于互相了解、互相选择的阶段。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选择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寓管理公司选择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公寓管理公司应向小王足额支付其试用期间的相应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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