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我的绩效奖励该向谁要?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3-09-21 12:01

摘要: 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在劳动者离职时与其结清相关劳动报酬。

乔法官:


我2019年10月经介绍去一家设计公司工作。负责安排我工作的是李主管。公司与我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工资每月5000元,但根据项目情况,还会有绩效奖金,每月1至3万元不等,都是通过转账方式发到卡上的。2022年因特殊原因,我居家三个月再回公司,发现主管走了,公司也不想继续留我了,但之前有一笔绩效还没发我,我就向公司提出结算的要求。公司却说,李主管与他们是合作关系,我是他们代李主管招的。李主管负责的项目已全部结清。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我工资,绩效奖金应该向李主管主张,公司没有支付的义务。我只知道自己设计的项目都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的合同,李主管承诺的绩效奖金也是设计这些项目的奖励。我打电话联系李主管,他说,关于绩效的事情他与公司说过,让我去找公司。现在,公司拿出《工位租赁合同》想赖账,我该怎么办?


读者 韩女士


韩女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全面履行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亦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障等义务。设计公司与你签有劳动合同,那么按约提供劳动是你的义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公司的义务。虽然公司主张其与李主管之间是合作关系,系代李主管招用你,但李主管是一名自然人,并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且亦无证据证实你系李主管个人雇佣。从现有证据看,李主管负责的项目均以设计公司名义承接,收益亦交由设计公司再结算,李主管与设计公司之间是一个内部的结算关系,他们之间的工位租赁协议并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你设计的项目属于该公司的业务,亦由公司收取相关费用,你的劳动报酬理应由设计公司支付。你每月根据项目获得的绩效奖励虽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却实际履行至发生争议,你的实际管理者对此并无异议,说明双方事前确实有此口头约定。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在劳动者离职时与其结清相关劳动报酬。公司让你向李主管追讨未付的劳动报酬,并无法律依据。你与公司如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朱兰英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不克扣工资、不隐瞒职业危害、不强...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怎么...

未足额支付护理假工资,企业用不用...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