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用人单位转让,工伤职工无法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严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日,严某在搬运货物时,被从高空坠落的货物砸伤,随后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由于无法为严某安排适当工作,物流公司按月发给其伤残津贴。后来,物流公司发生资产转让,承继单位为某贸易公司。但某贸易公司通知严某,不再给他发放伤残津贴,也不安排工作。严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结果:用人单位转让 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后,原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该由谁承担?
审理中,承继单位某贸易公司认为,严某的工伤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再继续承担他的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本案中,严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时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物流公司转让后,承继单位在承继物流公司资产的同时,也应承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严某的工伤虽然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作为承继单位的某贸易公司也应继续支付他的工伤待遇。
据此,劳动仲裁委裁决由某贸易公司继续支付严某的工伤待遇。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