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类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3-09-16 12:33

摘要: 报到上班、离职下班、回家哺乳,这几类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而言,对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不难认定。但是,劳动者在第一天报到上班、最后一天离职下班等途中,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呢?若遭遇车祸伤害,又能否构成工伤呢?用人单位往往持否定意见。


报到上班途中出车祸,构成工伤


2023年8月18日,小杨收到某公司载明体检和报到时间等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后,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之后,他按公司指定的时间去报到上班。不料,他在去公司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住院,交警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全责。事后,小杨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公司却说他报到还没有成功,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


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和做出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受害人属于单位的职工,即与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是单位已经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被单位实际使用,也包括劳动力已经处于被单位随时使用的状态。所谓的“用工之日”当然包括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去报到之日。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向小杨发出录用通知书,小杨按要求进行体检,表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另一方面,小杨按指定时间前去报到,表明公司事实上已取得了对其劳动力的使用权。因此,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纵然小杨本人尚未到达公司,但其目的是报到上班,其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该公司不同意申报工伤,小杨首先应当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离职回家途中出车祸,构成工伤


2023年9月1日,刘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当天下午,她办理完工作交接并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后,于18时骑车下班回家,不料,途中出了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住院治疗期间,刘女士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竟然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其已不再是公司职工,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说法


一方面,刘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具有公司的职工身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由此来看,在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办完离职手续,于当日的24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在24小时内,劳动者仍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另一方面,刘女士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刘女士作为公司的职工,在离职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


鉴于公司存在错误认识,拒绝为刘女士申报工伤,刘女士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女职工回家哺乳途中被撞伤,属于工伤


颜女士5个月大的孩子正值母乳喂养期,由于公司未设立哺乳室,公司就批准她在工作时间内回家给孩子喂一次奶。2023年8月20日,颜女士骑车回家喂奶,此后在返回公司途中被撞伤,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颜女士认为,公司应当为她申报工伤,而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根本不构成工伤。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颜女士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首先,公司批准颜女士回家哺乳,然后再返回上班,这在客观上形成了颜女士再次在家与公司之间进行往返的事实,回家哺乳后返回公司的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其次,回家喂奶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颜女士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潘家永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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