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十天受伤,工伤赔偿怎么算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金勇 发布时间:2023-09-05 18:04

摘要: 调解员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双方权益?

李某是某建筑公司工人,在某电气工程工地搬迁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受伤,工地负责人第一时间送李某住院治疗,并由某建筑公司为李某垫付所需医疗费用,经医生诊断李某为右股骨头骨折等多处损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八级。李某向某建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金山区山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充分运用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当事人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最大限度维护双方权益,使得事件圆满解决。


刚入职就工伤

如何赔偿起纠纷


调解员经询问得知,李某刚工作第十天就发生意外而受伤,身体上承受了极大痛苦,虽然伤情已经痊愈,但是根据医嘱还留有一定的后遗症,对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李某称,他是在公司上班期间受的伤,因此提出了工伤赔偿的要求。


调解员随后与建筑公司沟通,公司代表龚某表示李某的工伤事故情况属实,但由于李某进入公司工作才十天,试用期未过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公司还没有办理好李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因此对李某的工伤赔偿费用全部是由公司承担支出的,公司希望李某在赔偿费用数额上作出一定的让步,就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成。


调解员召集双方采用“面对面”的方式开展调解。李某表示,受伤后已失去了劳动能力,工作也难找了,他说,“我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全家的开销全部由我的主要收入维持的。所以向公司提出50万元的赔偿要求。”


公司代表龚某表示,对李某的工伤表示同情,此前的赔偿费用都是公司自付的,再加上这两年公司的经营效益也不好,希望李某在赔偿费用数额上作出一定的让步,现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赔偿款10万元。


李某听后情绪激动,拒绝接受对方的提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调解现场一时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耐心释法

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及时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个别谈话,安抚双方的情绪。调解员告诉李某,如何享受因工致残程度八级的待遇必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李某对此表示认同。


调解员告诉龚某,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所以,李某应享有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相应权利。同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在试用期内的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要按照工伤赔偿进行处理。


龚某同意调解员的意见,愿意与李某一起核算相关赔偿费用的项目及数额。


当核算到李某受伤后至鉴定之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时,龚某表示,公司已经在李某受伤后主动帮忙送医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尽到了公司该负的责任,因此对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予认同。调解员表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虽然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但是劳动者的权益也要得到充分保护,调解员建议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李某康复期间的工资,展现企业的担当与作为。经过调解员多番分析与解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至此,一场工伤引起的风波终于化解。调解员电话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得知公司已向李某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对调解员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调解员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抓住纠纷重点,充分运用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当事人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做到既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好企业的利益及为企业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维护双方权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双方相互让步,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和理解,使得事件圆满解决。


(来源: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刘振思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应当...

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员工离职,未收...

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