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职工在工作中因中暑遭受损失可获补偿
2022年小凯与某纺锭厂签订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实行底薪加绩效模式,工作地点在纺锭厂车间,看管50台纺锭机。纺锭厂工作环境较闷热,平均温度都在四五十摄氏度,平时不忙时还能三班倒,正常上下班,若有紧急订单就要不断地加班。
今年7月初,纺锭厂通风机坏了一台,正在维修期间,工厂来了一份加急订单,需要加班三天才能完成。由于正值酷暑季节,小凯连续加班两天后,突然体力不支,中暑晕倒。幸亏被工友及时发现,送到附近医院抢救,住了五天医院才好转。医嘱告诉他要充分休息,并加强营养。经历此事,小凯感到懊恼,觉得自己额外花了医疗费又耽误了赚钱,损失很大。
小凯的各种损失,要由他自己承担吗?
评析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切实保障劳动身心健康。
健康权、休息权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如果在高温条件下,单位没有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小凯因工受伤,是因为单位通风设备出现故障,致使本已高温的工作环境更加恶劣,加之加班加点,超出了人体承受极限,导致小凯中暑住院。在这个过程中,小凯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他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均应由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