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没为自己牟利,就不用追责了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3-08-02 17:41

摘要: 职工没为自己牟利,就不用追责了吗?

乔法官:


我们公司主要从事大型健身设施的销售。公司规定,订单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客户享有折扣优惠及专业人员运输、安装及后续定期维护等福利。为此,公司也规定一个订单只能有一个安装地址,凡享受上述优惠的大客户公司,不得私自转售上述设施,除非是其关联公司。去年,公司发现有几单设施的安装与订单大客户地址不一致,均系私人住宅或其他公司,货款也非大客户支付。此事均由销售员小汪经手。面对公司调查,小汪一直强调客户转售行为与其无关,其并未从中牟利,对于公司指出其违纪一节拒不承认。我们又发现小汪与父母共同开设了一家与我们同业竞争的公司。我们欲与小汪解除劳动合同,但暂时没有什么证据证明其与客户公司勾连转售设备牟利,其所开设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们也不太清楚。请问,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 蒋先生


蒋先生: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的严重失职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小汪作为销售人员应当清楚公司给予大客户的优惠折扣和相关福利都是有前提的,给予不符合条件的客户享受大客户优惠待遇事实上造成了公司销售成本的增加,无论小汪与客户是否有勾连,其作为经办人,违反公司规定操作,让自己帮助的一方获利,造成了公司实际损失,其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小汪以自己未从中获利为由为自己开脱是不成立的。小汪在职期间与父母开设公司与任职公司同业竞争,有违忠诚义务,如果你们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的,无论是否已发生损害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亦是合法的。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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