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3】
即使单位否认用工
亦可认定劳动关系
2022年6月,即将大学毕业的刘婷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大学生实习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协议》。其中,实习协议约定刘婷的实习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双方之间属于“非劳动关系”。此外,还约定刘婷的工作岗位为运营专员,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工作时间为上午8点半至下午5点半,上下班在钉钉软件上进行打卡考勤。
2022年12月15日,公司以刘婷不适应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为由,通知其解除实习关系。刘婷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以刘婷为在校大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者为由不予受理。本案经刘婷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与刘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支付刘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
【评析】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然而,该意见仅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刘婷亦非上述意见第12条规定的勤工助学。
本案中,公司虽与刘婷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双方之间系“非劳动关系”,但根据协议条款看,相关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有关制度管理等内容,亦表明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程度强,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实习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另外,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行为,更加表明刘婷在公司工作不属于在校生实习或者勤工助学。因此,法院确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