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非全日制职工,由于遭受不公待遇,特向你们请教。
由于工作的特殊性,一般公司不“养”我这样的人员,故对我的聘用都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有活儿时就聘用我,没活儿时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几年来,我与多家公司相处得不错。
上个月,有一家公司急于做个较大的项目,便聘用了我,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一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4小里,每半个月结算一次工资,工资每小时100元。可当我埋头苦干时,公司却通知我,说我工作有问题,导致双方合作不再持续,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出现这些情况,并不是我严重违纪,企业应该让我改进,怎么可以随随便便就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再退一步说,即便解除,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弥补我的经济损失吧。
伍先生
伍先生:
您好。对于你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
但本着“对事不对人”的理念,我们认为,企业此举无错。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劳动合同制用工方式之一,具有其特殊性和灵活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提出解约,无须提前通知。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同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导致用人单位的做法无错。当然,我们也同样认为,如果用人单位通知非全日制劳动者终止用工,且在通知时说了理由,而如果这些理由又纯属子虚乌有的话,劳动者可以行使正当的维权行为,或许,这种维权行为换不来实体利益,但可以还自己一个清白。而有时,职场之争并非全部是为了钱。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