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入职时,公司拿出其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尽管相关合同条款未与我们协商、也没有作出任何特别提示,但我们为获得这份工作仍然签了字。时隔一个多月,我们开始后悔自己的签字之举,原因是该合同写明周六、周日休息期间一律不计发工资。
请问:我们能否就“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反悔?
读者:李秀秀等19人
李秀秀等读者:
你们有权反悔。
一方面,从劳动法律关系上看,“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由于“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了你们获取周六周日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虽然源于“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同样自始无效,不能对你们产生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从民事法律行为上看,“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同样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53条、第496条、第497条分别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相关劳动合同系公司预先拟定,并非与你们协商确定,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应聘者,即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由于公司在签字时没有对你们给予特别提示,尤其是不合理地免除公司法定责任,限制、排除你们的主要权利,故“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当属无效。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