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须支付违约金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3-06-20 13:26

摘要: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须支付违约金。

当下,人们的就业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人越来越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工作感受,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便想辞职,寻找更好的工作。这样做虽然无可厚非,但在辞职前后要遵守法律规定,注意一些法律风险,做好善后义务,否则,可能付出一定的代价,包括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无法享受失业保险等。在此,通过以下案例,给准备辞职的职工提个醒。


【案例】


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须支付违约金


吴某入职蓝天公司任销售部副经理,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吴某在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否则,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公司在吴某离职后,一次支付其经济补偿7.2万元。


吴某认为自己入职3年以来贡献很大,但一直不能去掉职务上的“副”字,觉得再干下去没有意思,因此想寻找一个新东家。在白云公司担任副总的老同学知道后,向他伸出了“橄榄枝”,允诺其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吴某虽明知白云公司与蓝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但还是去赴任了。


此后,蓝天公司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支持了蓝天公司的诉请。


【点评】


吴某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离职后的随附义务。


本案中,吴某在蓝天公司担任销售部副经理,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蓝天公司与吴某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而吴某在离职后立即进入与蓝天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白云公司任职,显然构成违约,理当向老东家如数支付违约金。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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