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劳务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易怀丽,刘业林 发布时间:2023-06-12 17:00

摘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然实施多年,在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存在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保障的情况。


2021年8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同年9月,派遣公司将李某派遣至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9至11月,李某月平均工时310小时。同年12月初,当班的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晕倒,直接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随后,传媒公司与李某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支付李某近亲属各项待遇40万元,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协议签订后,传媒公司支付了约定赔偿金额。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李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务派遣公司和传媒公司连带支付李某工亡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120万元。派遣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死亡是传媒公司超时加班造成的,且传媒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传媒公司认为李某是劳务派遣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其已经对李某家属进行了赔偿,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经过一裁两审,李某家属的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这是比较典型的工伤。那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字面意义指因工作所遭受的伤害,又称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照这个标准,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主要是劳动者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一般不宜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其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从这一规定来看,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岗位;三是突发疾病猝死或48小时医治无效死亡的。这里所称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标准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时间。本案中劳动者就属于长期加班加点发生疾病的情形。这里所称的“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经常所在的工作岗位或被单位安排到其他地方从事工作的岗位。如本案中劳务派遣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这里的“突发疾病”,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脑血管等各种疾病猝死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医治无效死亡的认定,必须要具备“突发疾病+直接送医院救治+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这三个法律要件。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后48小时内死亡或回家后病情加重再送医院以及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办?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缴纳,劳动者不需要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该怎么办呢?这里面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了降低风险或者管理者失误等原因,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因用人单位过错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劳动者仍然可以得到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劳动者不愿意缴纳工伤保险。目前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捆绑缴纳,且要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有的劳动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概念,有的想随时跳槽,有的希望单位发现金补贴,有的甚至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的协议。不管何种原因导致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用人单位只要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都要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补救呢?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及时为劳动者补缴工伤保险、支付滞纳金,用以分担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但是,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补缴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赔偿金。此案,用人单位就可以及时为劳动者补缴工伤保险,用以分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


派遣工发生工伤,劳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看两个单位的责任分工。


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如实告知劳动者被派遣的相关情况、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支付劳动报酬等。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落实同工同酬、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及保障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权利。


然而,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权责不明晰的情况。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司法部门也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当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转移社保及档案手续的,一般会作出由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责任的结果;当劳动者请求涉及到用工单位的,如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违法退回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所订立的派遣协议内容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会作出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结果。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劳动用工也是一样。一些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让劳动者超时加班,侵害劳动者健康权和生命权引起的争议日益增多。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醒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伤权益,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劳动者也要自觉学习法律,提高法治意识,敢于向违法的用工行为说“不”。金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只有身心健康,才能更好地快乐工作,幸福生活,服务社会。


易怀丽 刘业林


(江苏工人报)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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