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理发师陈某(化姓)因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跳槽,被老东家起诉索赔100万元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理发师属于理发店的基本岗位工作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驳回了理发店的诉讼请求。
杨某是一名理发师。2021年4月,杨某至无锡某理发店应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当日,杨某还和理发店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他一旦离职,在2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在此期间,理发店会向杨某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同年9月,杨某向理发店提出辞职,随即在另一家理发店就业。让杨某没想到的是,老东家居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理发店表示,竞业限制协议是杨某自愿签署的,按照协议,在杨某离职后,理发店已经支付了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但杨某却没履行相应义务。
杨某则称其在理发店的工作就是一名普通的理发师,并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会接触到店里的任何商业秘密。关于理发店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已经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对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杨某在入职理发店之前就是从事理发师工作,入职后亦是从事理发师工作,而理发师属于理发店的基本岗位工作人员,故杨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案涉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法官表示,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项必要措施。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岗位流失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一旦跳槽,将面临赔偿违约金和失业期的风险,这让员工不敢轻易跳槽。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动者。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交流,告知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限制范围,让员工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策。劳动者在协议签署前也应充分理解和评估协议内容,不要盲目签署,以免承担违约风险。
最后,法院驳回了理发店的诉讼请求。
(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