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被否不给休,不让上班还“甩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4

摘要: 职工请事假能否获批,其决定权应该在用人单位,但即便用人单位拥有这个决定权,也不能随心所欲,要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来处理。

安先生说,他请事假,单位不准;他要上班,单位又不让他进门;遭遇解除“冷暴力”,单位还说是他自己不来上班。


日前,外来务工者安先生向本报咨询。安先生说,三年前,他进入本市一家用人单位,当锅炉工。靠着微薄的收入,他撑起了一家三口在上海的生活。前不久,他妻子欲回乡生二胎,他向用人单位打了休息一周的事假报告,想送妻子返乡。


但报告递上去后,领导迟迟不批。他问原因,领导说,他的岗位没有人顶班,哪里容得他请假这么久?安先生热血上头,通过微信告知领导后,便自己给自己放了两天事假。匆匆安顿好妻子后,安先生赶回单位上班,单位保安却不让他进门,说领导说过了,他已被解除劳动合同。


安先生愤怒之下,找到当地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到单位了解情况时,企业人事却说,单位并没有解除安先生的劳动合同,是他自己不来,自动离职了。安先生说,“妻子生育在即,正是用钱之时,我怎么可能自动离职呢?”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职工请事假能否获批,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范畴,其决定权应该在用人单位,但即便用人单位拥有这个决定权,也不能随心所欲,要根据规章制度规定来处理,同时,也要讲究人性化。以安先生送妻回乡案为例,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一周时间过长,可以在了解实情后,适当减掉一些假期,但不让职工送即将生育的妻子回乡,这个事假决定权显然滥用了。


潘丽娜进一步认为,安先生自行送妻回乡,如果单位认为他有过错之处,应该在接到他微信后,通过微信等各种方式与他联系,进一步了解原因,并告知旷工的法律后果,要求他及时返岗。而单位却不管不问。


安先生赶回单位,单位可以按规章制度处理,单位却采取了不让职工上班、不让进门的做法,这就进一步激发了矛盾,使当事双方站到了对立面。潘丽娜认为,无论是从事件的起因,还是过程和结果,用人单位都存在过错,更主要的是用人单位既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系单方解约,又无法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如果打官司,单位也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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