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工作细节疏忽
应当赔偿公司实际损失
齐智系建筑公司工程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2022年初,公司在承建某小区商品楼工程时,按照设计图纸,楼顶屋面需预留多个通风口,齐智作为现场技术指导人员,却因工作疏忽未向施工人员予以指示与告知,导致通风缺失。为此,公司不得不投资3万元重新改建。经公司申请,仲裁裁决齐智按50%的过错责任赔偿公司1.5万元。
【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对此进行了约定,故公司享有索赔权利,仲裁裁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