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日,朱某与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试用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8日。
2020年5月28日,朱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Z公司支付违反法定试用期赔偿金。经仲裁裁决,对朱某请求不予支持。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朱某与Z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8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满三年,故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现Z公司与朱某约定试用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8日,且已经实际履行,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朱某要求Z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Z公司应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8日向朱某支付赔偿金。
★唐毅律师点评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做了明确规定,但不一定知道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其转正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作为劳动者了解该条款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而作为用人单位也有必要了解该条款,以规范自身对于试用期的规定和管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