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李先生咨询称,近日他和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产生分歧,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单位主张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双方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结果存在一定差距。李先生问,试用期是否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针对李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表示,试用期期间应当计入劳动合同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从劳动者实际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时计算。因此,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有试用期,其工作年限自进入单位开始工作时计算。同时,虽然劳动合同上签订有起始时间,但劳动者未实际进入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也从劳动者实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开始计算。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对于该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杨志元律师指出,试用期的时间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应当依据订立劳动合同的年限约定。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综上,杨志元律师认为,试用期应当计入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