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避坑”指南③

来源:中工网 作者:郭尚英 发布时间:2023-04-30 14:18

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错误观点三:试用期可以约定超过六个月。


正确观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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