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观点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辞退试用期劳动者。
正确观点:用人单位若想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而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据此,用人单位可与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