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何谓“职工本人原因”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也产生一些纠纷。本文7个案例的处置结果,值得劳动者借鉴。
【案例1】
履职不当导致巨额损失
承担失职责任
2021年4月28日,会计许英华收到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老板名义发送的QQ邮件。她当即将该链接在微信工作群中转发给夏老板,但夏老板未回复。接下来,她点击该链接进入一个QQ聊天群,群中有夏老板、公司监事和她本人。QQ群中的“夏老板”要求她转款200万元。她便通知出纳张勇制单后立即审核并付款。张勇第一次转款未成功,后经修改信息将这些钱转入“指定账户”。当“夏老板”诈骗另一笔200万元时,她向夏老板核实才发现被骗。经公司起诉,法院判令许英华、张勇分别赔偿公司6万元、4万元。
【评析】
本案中,会计许英华、出纳员张勇在履职过程中未尽财务人员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且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出纳张勇在无公司最终有权人审批意见的情况下,未履行基本的核实程序,仅根据会计许英华的指示即制单支付200万元。随后,听从许英华的指示在第一次支付失败的情况下,其仍未对该笔大额支出引起重视,最终酿成损失。据此,法院依据二人的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