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6类职工不得裁减
某棉麻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裁员。自2022年7月起,该公司解除与周某等职工的劳动关系。周某经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为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卫健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公司生产线存在职业病危害。公司在未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下,即以裁员为由解除周某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故对周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并为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法律不仅规定了企业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劳动者,还规定了不得裁减的劳动者类型。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职工不得裁减,具体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一规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