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特殊职工”优先留用
小袁系家中唯一劳动者,薪资收入主要用于赡养老人、抚育幼子。2021年8月,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公司为扭转亏损局面,决定裁减包括小袁在内的三分之一职工。虽然小袁一再申明理由请求留用,最后仍被公司裁减。对此,小袁想知道在事先没有听取员工意见、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方案的情况下,公司“硬性”裁员的行为是否合法?
评析
本案中,公司的裁员决定因违法而无效,被裁减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或主张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应当在裁员时优先留用。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6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本案中,小袁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家中还有需要扶养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明显属于优先留用对象。而公司坚持将其裁减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此,小袁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公司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