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未经培训或调岗程序
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员工违法
韩某于2019年3月7日入职公司担任商务经理。2020年4月28日,公司提出韩某的经营业绩未达标且导致多个重要客户流失,以难于胜任当前工作为由将其解聘。韩某请求仲裁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又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称韩某业绩未达标导致重要客户流失,而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未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直接将其解聘,该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令公司向韩某支付经济赔偿。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明确员工工作职责并有效告知,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固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应证据。其次,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其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并通知劳动者对其进行调岗或者培训,调岗时需结合劳动者的技能、身体状况等因素,新调整岗位应等于或低于原岗位标准;如果培训则应留存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培训通知书、签到表等材料,并在调岗或培训后的合理期限内再次评估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最后,如果劳动者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通知工会后,可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