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认为“有理”的4种事由为何变“没理”之事由3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3-02-17 15:53

摘要: 翟宇奇不服公司解聘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事由3】


请事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理所当然构成旷工


2022年12月6日,翟宇奇因父亲患新冠肺炎需要陪护,向公司办理了休事假一周的请假手续。期满之后,因父亲的病尚未痊愈仍需要陪护,他便再次请假。此时正直年末,公司要求他妥善处理好家里事务,立即返岗上班。翟宇奇觉得公司的做法太不近人情,一气之下没有返岗上班。


2022年12月14日,就在翟宇奇未返岗上班的第二天,公司电话告知其连续旷工3天,构成严重违纪。随后,向翟宇奇送达了《告知函》。同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递交了《关于解除翟宇奇劳动关系的报告》,并于当日以其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员工管理实施细则》为由,解除了翟宇奇的劳动关系。


翟宇奇不服公司解聘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查证,翟宇奇的父亲并未住院,且其家中有妻子也可以照顾父亲。据此,仲裁于近日裁决驳回翟宇奇的仲裁请求。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事由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依定程度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翟宇奇在事假到期后未按时上班,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特别是公司从关心员工出发,特意在翟宇奇旷工的第二天向其告知旷工严重后果,以敦促其遵守公司制度规定,翟宇奇依然未立即上班,公司以此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翟宇奇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请求于法无据,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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