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辅助生殖被解聘,劳动关系可以恢复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廖春梅 发布时间:2023-04-14 18:06

摘要: 公司借口人工辅助生殖受孕不同于自然受孕不仅拒绝准假,还以我旷工10天构成侵犯其用工自主权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编辑同志:


因患不孕症,我采取了人工辅助生殖助孕。期间,由于被诊断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医院建议住院10天并出具《诊断证明书》。可公司借口人工辅助生殖受孕不同于自然受孕不仅拒绝准假,还以我旷工10天构成侵犯其用工自主权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我能否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恢复劳动关系?


读者:钟萍萍


钟萍萍读者:


你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恢复劳动关系。


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即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包括有自由而负责的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权,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权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权。与之对应,你因患不孕症而选择人工辅助生殖,自然是在依法行使生育权之列。


另一方面,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即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里的怀孕既包括自然受孕也包括进行人工辅助生殖而受孕。公司借口你是人工辅助生殖受孕而非自然受孕,继而以你侵犯其用工自主权为由将你解聘,无疑与之相违。


同时,女工的生育不仅是个人的事、家庭的事,也是关系国家、民族持续发展繁荣的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工生育权的行使。即从这一角度上看,公司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在劳动合同仍能履行的情况下,你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廖春梅 法官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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