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用人单位补填离职原因
解除行为构成违法
吴某是园林公司职工。一天,公司突然以其不适合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因园林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他要求园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园林公司辩称,吴某系主动辞职,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
该解除协议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现提出离职申请,望领导批准……申请人:吴某”。吴某认可签名是他所签,但协议内容是园林公司在他签名后加上去的。经辨认,解除协议打印部分的“个人原因”处带有下划线,“个人”和“原因”四个字间距不一致,“人”字和“原”字有重叠。
法院认为,尽管解除协议显示吴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协议中的“个人”和“原因”并非一次性打印形成,存在后期补加打印内容的可能,故对园林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因园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说法】
依照法律规定,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在有空白部分的解除协议上签字,此后再自行填写或打印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表述,将“辞退”变成“辞职”,以逃避支付解除补偿或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诚信协商,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解除协议,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