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劳动者二次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职工要求赔偿损失
2014年2月24日,邢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入职时,邢某将自己的个人执业证书交给公司。2015年3月28日,邢某向公司提出辞职。2015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后,邢某拟入职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但由于离职时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将其证书归还,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关系,导致邢某无法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保等手续。
邢某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为自己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归还执业证书,同时赔偿因该公司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手续不是公司主观过错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表示,邢某突然提出辞职,按照建筑行业惯例,邢某负责的在建项目没有完成,证件要存放在行业协会。该公司一直在协调此事,并非拒不归还。该公司还表示,已办理好社保关系转移单并放在档案中;邢某无法证明其重新就业的事实,经济损失自然无从谈起。
法院: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影响劳动者二次就业的应赔偿损失
庭审中,邢某向法院提供了拟入职新公司的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载明,新某须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亦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作岗位涉及证件的相关转移手续,以便于劳动者再次就业。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某建筑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邢某办理上述手续。故对邢某要求某建筑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归还执业证书、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等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邢某主张的某建筑公司应赔偿其未就业损失问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而不能顺利就业的,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益,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某建筑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邢某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等手续,因某建筑公司拖延办理,邢某无法向新单位出具,可能影响其再次就业。此外,由于邢某取得的相关执业证书为其再次就业的必要条件,双方劳动关系于4月28日解除,某建筑公司一直未归还相关证件,远超过合理期限。邢某在证件未归还和证件手续未转出时无法向新用人单位出示,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其职业能力的判断,必然影响其再次就业。综上,某建筑公司未及时为邢某办理离职手续,已经影响邢某再次就业的权益,应给予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向邢某支付经济损失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