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规范使用印章,不等于劳动合同无效案例③

来源:中工网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3-04-23 13:30

摘要: 公司借口使用的印章与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而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无疑也有悖于诚信原则。

【案例3】

合同印章与备案印章不一,确实存在不同也有效


在公司办公室,黄女士与公司人事部门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即入职该公司工作。可是,不到一个月,公司便让黄女士立马走人,理由是劳动合同中使用的印章与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故加盖该印章不能代表公司,劳动合同自然无效。黄女士提出质疑,但公司不予理睬。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点评】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般来说,公司人事部门是具有招聘的职能的内设机构,其将招聘地点设在公司的办公室,黄女士自然不负审核招聘人员使用的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的义务,更何况其也无法判断招聘人员使用的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故只要招聘属于公司行为,招聘人员代表公司,在与黄女士达成一致并签约后,劳动合同即生效,而不在乎印章是否为备案印章或非备案印章。


此外,《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公司借口使用的印章与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不一致而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无疑也有悖于诚信原则。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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