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规范使用印章,不等于劳动合同无效案例②

来源:中工网 作者:颜梅生 发布时间:2023-04-23 13:30

摘要: 公司当然应当按照合同上填写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不得任意降低。

【案例2】

空白劳动合同先盖章,然后填写内容也有效


为便于工作,沈女士所在公司在其制作的格式劳动合同中加盖好印章后,交由招聘人员保管。招聘人员与应聘者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后,再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今年3月,当沈女士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却被告知招聘人员承诺的月工资过高,不能作为依据,必须下调30%。沈女士对此不解?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不对?


【点评】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分别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上述规定中的“有理由相信” 是指相对人在善意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公司将预先加盖好印章的格式劳动合同交由招聘人员,让招聘人员将协议内容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无疑是对招聘人员行为的认可,也在应聘者“有理由相信”之列。在此情况下,公司当然应当按照合同上填写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不得任意降低。


责任编辑:梁嘉蕾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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