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劳动者能与两家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小(化名)与两家用人单位均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陈小到新疆某食品公司工作。其间,陈小又与乌鲁木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家公司为他缴了社会保险。2018年12月,新疆某食品公司与陈小签订临时工劳动协议,协议中的期限、工资报酬及工作时间均未进行明确约定。
2019年2月,新疆某食品公司派陈小参加社区分配的巡逻任务,其间陈小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裁决:确认2019年2月14日陈小与新疆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新疆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新疆某食品公司认为,陈小为公司提供的是劳务服务,他是乌鲁木齐某公司的正式员工,该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陈小是在乌鲁木齐某公司工作结束后,利用业余时间在新疆某食品公司参加社区组织的巡逻工作,公司按出工情况核算劳务费。陈小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也不受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约束。同时,陈小猝死时所提供的是社区巡逻的劳务服务,此项劳务并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况且其作出了因患病产生的风险亦由其自担的承诺。因此陈小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与公司无关。
陈小家人认为,陈小一直为新疆某食品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其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都受公司管理,符合构成劳动关系要件,且双方签订了临时工协议,协议中包含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事实可以证明陈小与新疆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仅明确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陈小在完成乌鲁木齐某公司工作任务后,即到岗新疆某食品公司提供劳动,陈小提供的工作存在持续性,因此双方建立的是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新疆某食品公司与陈小在履行临时工劳动协议期间,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要件,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判决新疆某食品公司与陈小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食品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陈小在乌鲁木齐某公司工作期间作息时间固定,该公司没有禁止陈小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陈小在新疆某食品公司收取餐饮垃圾纸壳的工作是新疆某食品公司餐饮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巡逻任务亦是公司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完成的工作,因此,陈小在新疆某食品公司工作期间不论从事收取餐饮垃圾纸壳还是完成巡逻任务都是受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公司以月为计算薪酬时间标准向陈小支付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在人格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应认定陈小与新疆某食品公司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