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12月到某纺织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实行计时工资制。2021年12月15日,刘某向某纺织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纺织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某纺织公司以“已在春节期间安排放假20天”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年休假,但是安排春节延长假(包含年休假)应当向劳动者告知,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该制度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让其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维持和恢复劳动能力,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年休假制度进行了细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等需要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春节延长假,将春节延长假代替年休假。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即以春节放假20天包含年休假为由进行抗辩。实际上,为了平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但应当将安排年休假的具体情况向劳动者予以明确告知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只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的,方可免除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义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春节延长假20天,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劳动者告知该延长假属于年休假,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主张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泗阳县人民法院 唐勇 杜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