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我今年52岁,退休后继续留在本单位工作。但是,单位要求我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为此,我向单位提出异议。单位人事负责人称,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单位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签署的合同不再是劳动合同。
请问:单位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12条指出:“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一系列规定,您在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您与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您所在单位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签署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