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于2009年10月进入某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自2018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2月25日,公司与曾某沟通:客户经理岗位不属于干部岗位,按照50周岁即2022年3月底退休。曾某表示:截至2022年3月,其社保费共计缴了144个月,未满15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她提出:目前没有达到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公司需缴纳社保费到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止。3月11日,公司向曾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于2022年3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6月27日,曾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对曾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曾某不服,起诉,法院也驳回了她的诉请。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缴费月份的退休条件,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继续为劳动者缴费?
一、到龄不符合退休条件,单位应视情况处理
2021年7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阐述到: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侍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侍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二、到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仍然有解决办法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到龄不符合退休条件,也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缴费至满十五年。具体来说,劳动者应根据当地社保政策,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继续雇佣延长缴费年限,或自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至满足退休条件。
二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