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退休,员工工作中猝死算工伤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潘强,张羽 发布时间:2023-01-15 10:59

摘要: 在本案中,郑某在下班打卡时猝死,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案情介绍】


郑某,男,1960年出生,2018年入职某物业公司。郑某一直自行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物业公司一直未为郑某缴纳城镇职工保险。2020年时,郑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2月6日,郑某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为猝死。那么,郑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郑某系在工作区域下班打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认定视同工伤的要件。


其次,在郑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是关系到劳动者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的问题,并非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郑某自2020年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质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支付金额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中郑某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上述规定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实际获得的保险待遇上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质的区别。故不能因郑某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能视同工伤。


综上,在本案中,郑某在下班打卡时猝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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