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女性在职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在不同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相应地,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首先应做到的是消除就业性别和生育歧视,积极主动地关怀“三期”女职工,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对于职场女性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在职场和生育之间做选择题。对此,本文通过案例进行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案例】
女职工隐瞒婚育情况,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为迎合职场潜规则,公司商务部总监姚薇与综艺部导演程梁隐婚多年,在公司以“同事”相称,每天过着小心翼翼的“地下恋”生活。姚薇在得知自己怀孕后,因担心遭遇生育歧视、职业地位边缘化,所以未将怀孕情况告知公司。
姚薇的做法如何定性?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解除其与姚薇之间的劳动合同?
【点评】
公司不能以欺诈为由解除与姚薇之间的劳动合同。
首先,女职工的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实质性的必然关系,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范畴,劳动者可以不告诉用人单位。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但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例如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工作经验、健康情况等,而劳动者的婚姻、生育状况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
其次,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然而,隐瞒事实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负有告知义务则谈不上隐瞒。因此,女职工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其婚姻、生育情况,不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隐瞒婚姻、生育状况的做法都是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房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