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案例①

来源:中工网 作者:哈欣 发布时间:2023-03-26 12:55

摘要: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注意收集证据以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作为凭证。

职工能否被认定工伤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没有劳动合同,职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有具有劳动关系,才能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也会影响到与用人单位后续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解除。


案例一

未签订劳动合同 能否确认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


张某于2021年5月11日入职某门窗生产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资由某门窗生产公司发放,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2021年6月17日,张某在公司厂房配玻璃时,因玻璃破裂倒塌而受伤。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某门窗生产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


事发后,张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经调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畴,认定为工伤。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门窗生产公司提出,张某不是公司正式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某门窗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张某的请求获得了支持。某门窗生产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某门窗生产公司表示,张某只是公司雇佣的临时人员,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表示,公司当时有一批急活需要加紧生产,临时雇佣张某来干活,并且每天工作结束后发放佣金。6月17日,在干活期间,张某因违规操作致使玻璃破碎,将张某左前臂割伤。该公司基于人道主义,立即送其去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药费。该公司认为,这不能说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张某时临时雇佣的,并且每天结账,雇佣时间只限于这批活干完为止,属于临时雇佣的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错误地依据张某的自述,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错误地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劳动条件等。本案中,某门窗生产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张某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主体资格的劳动者,张某在某门窗生产公司处的工作属于某门窗生产公司的业务范围,受某门窗生产公司管理,且某门窗生产公司为其发放工资报酬,故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据此,法院确认某门窗生产公司、张某受伤时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门窗生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没有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工伤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工伤认定部门也会在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可能以此否认劳动关系,进而影响工伤认定。


本案中,从法院调查的事实来看,某门窗生产公司与张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张某从事该公司指派的工作、工作中接受公司管理、所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并从公司按月以“工资加加班费”的方式领取劳动报酬,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除此之外,某门窗生产公司为张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人社部门就张某此次事故伤害已经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从这一事实来看,足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工伤认定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对工伤认定存疑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工伤保险条例》 第55条第2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已明确“用人单位”为该公司。而且仲裁委和法院查明,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根据法律规定明确载明当事人对该结论不服的救济渠道,即“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社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怠于行使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提出异议,故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依法生效。因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该公司,张某所受伤害为因工受伤,故仲裁委和法院根据已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该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该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注意收集证据以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作为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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