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吕萍萍等17人向本报咨询说,他们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的只加盖了公司印章但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有的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但没有加盖公司印章,还有一些合同只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没有加盖公司印章。
对此,他们感觉心里不踏实,想知道这些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吕萍萍等读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均有效。
一方面,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用人单位没有盖章的劳动合同有效。《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直接视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其在劳动合同中签字代表用人单位。
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用人单位已盖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因为劳动合同的相对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加盖印章就是对劳动合同的认同。
再一方面,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没有盖章的劳动合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分别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即只要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有理由相信其代表用人单位,则合同成立。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