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或义务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可以获得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因其具有赔偿、惩罚和警示等多重功功,目前已写入包括劳动法律在内的多部法律。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时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违法之举,所以,为防止其任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4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本文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评析。
【案例】
未在法定签约期内订立劳动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
小黄2022年1月20日入职晖迪公司,公司直至2022年10月20日才与小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小黄申请辞职获批。小黄在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晖迪公司支付相应月份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裁决晖迪公司向小黄支付8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那么,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有法律根据吗?
【点评】
法律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法定的签约期为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定签约期后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一直未订立合同时,则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的前一日,不包括签约期,最多为十一个月。
本案中,小黄于2022年1月20日入职,晖迪公司最迟应于2022年2月19日与小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晖迪公司直至2022年10月20日才与小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需向小黄支付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间8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