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一女子入职时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对此,不少网友表示,又学到了一个新词,原来罚款也能叫做“乐捐”;也有网友调侃说,怕不是公司来挣员工的钱的;还有网友抱怨说,自己公司就是这样,想知道是否违法……
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制定这类“乐捐”制度是否合理合法?乐捐制度是否属于变相罚款?企业能否随意扣取劳动者工资?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是否有权拒绝?对此,记者采访有关律师。
“乐捐”制度是否合法?
律师:属于强制罚款
据了解,近日,谢女士刚要入职广州一公司,就被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劝退。谢女士称,找工作时有点心力交瘁,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录用了。没想到在办理入职时,行政制度上写了满满一页“乐捐”制度:超时吃早餐,一次“乐捐”20元;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穿背心拖鞋上班,一次“乐捐”20元;用公司电脑闲聊、看视频等,一次“乐捐”200—1000元;下班电脑忘关,一次“乐捐”20元……谢女士看后,立马“跑路”。
谢女士还提醒,这种“乐捐”制度就是变相的罚款,大家找工作时需要注意。
“实质上,企业制定的此类“乐捐”制度,是企业在实行用人管理权的过程中,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强制罚款。”对于该事件,第六届全国十佳维权律师、首届广东省维权十佳律师、广东省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胡芳军分析认为,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且,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员工迟到或者旷工的,企业只能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员工在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等特定情形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该“乐捐”制度无法律依据。
面对变相罚款如何维权?
律师:可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乐捐”制度里写了满满14条细则,在款项说明部分还写道:“乐捐”款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同时,最后落款处还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
对此,胡芳军表示,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既无法律依据,也欠缺正当性。相应地,员工也有权拒绝企业此类变相罚款行为。
“若遇到用人单位随意罚款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组织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自己返还被罚的款项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芳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