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何萌萌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从一家公司离职后,得知公司不慎丢失了她的人事档案,由此使得她不能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导致一些新的用人单位嫌麻烦而不愿意聘用她。其中,还有一个用人单位在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怀疑其工作经历,而她自己又难于证明,最终不得不将她解聘。
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何萌萌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人事档案是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由于其与劳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公司不能为何萌萌办理转移手续,甚至将其档案丢失,明显与此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即基于人事档案虽然不是有价财产,但能够通过为劳动者所支配、利用,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并能满足劳动者某种需要的物质财富,故用人单位在保管过程中丢失档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首先应当承担补办档案的义务并负担相关费用,造成的劳动者其他损失也应当赔偿。与之对应,公司必须为何萌萌补办档案、承担补办所需费用并赔偿其因此无法入职的工资等损失。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