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21 15:03

摘要: 在劳动用工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劳动用工中,该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第八号至第十号三个典型案例,体现了职场文明、合法用工、职场友善的核心价值。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作者具有重要启示。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万元。沈某某的月工资实际以2574元人民币,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2020年10月17日,沈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2020年11月27日,某公司注销,胡某、邓某系公司股东。后沈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胡某、邓某支付工资等人民币5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胡某称应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于法无据,沈某某要求以人民币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胡某、邓某办理公司注销时承诺的“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工资事宜”与事实不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某某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78199.74元。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以虚拟货币支付劳动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旗帜鲜明地否定了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彰显诚信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头图来源:摄图网)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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