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2016年入职后,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直到现在,我的劳动合同始终是一年一签。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将于2023年3月底到期。
请问:合同到期时,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5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您多次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且您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您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