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承担法律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故意制造事端逼迫职工“主动请辞”。职工对此只能忍气吞声吗?
借口调岗逼迫“主动请辞”
职工并非只能听天由命
【案例】
陈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陈女士担任会计。7个月后,公司想改换他人,而陈女士拒绝接受,公司遂以调整岗位为由,将陈女士调往销售部担任副主管。面对公司实质上想逼迫自己主动辞职,陈女士有权拒绝吗?
【点评】
陈女士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劳动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一旦确定,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在原有岗位依然存在且陈女士拒绝改换岗位的情况下,恶意制造借口逼迫陈女士离职,无疑与之相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