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日,王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8个月,被鉴定为六级伤残。2020年4月3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案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其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或终止,因伤残等级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般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终止。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即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要继续保留劳动关系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时。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终止,职工本人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除非王某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外,公司不得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应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安排适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