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换用工规避续签无固定期合同属违法

来源:中工网 作者:赖志凯 发布时间:2023-02-23 15:07

摘要: 总公司原址变成了分公司,分公司亦与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单位与职工签订过多少次劳动合同是非常容易弄清楚的事,但是,这个数字一旦与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就复杂了。”王明(化名)说,他在总公司工作两年后,总公司迁出北京,而他继续留在总公司原址工作。总公司原址变成了分公司,分公司亦与他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在分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王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绝,理由是双方仅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应当期满终止而不是续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认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存有关联关系,王明符合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分公司支付王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19万余元。


总公司、分公司分别签订劳动合同


王明于2016年4月18日入职,总公司与他签订了即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此后,总公司迁往外地,原址变成了分公司办公地址,他继续留在原地工作。分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王明受疫情影响居家办公。


由于分公司不同意与王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执意终止劳动关系,王明提起了仲裁申请。


经审理,仲裁裁决分公司支付王明2020年2月和2020年3月工资差额1.6万元、两天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4045.98元,驳回王明其他仲裁请求。


职工拒绝降低工资引争议


王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对于用工过程,分公司称王明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其单位,最后工作至2020年4月17日。因总公司业务重心调整,王明需要经常在北京工作,就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总公司主张其与王明于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分公司承担了北京业务,王明也在北京办公,其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王明主张2020年4月14日,分公司向他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之后,分公司又发送邮件要求续签,但工资要降低,他没有同意。王明主张,分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双方意见,一审法院对《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电子邮件真实性予以采信。


轮换用工规避续签合同构成违法


对于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工资,王明主张应按照2.2万元/月发放,分公司称受疫情影响应按每月1.4万元发放。分公司称,其事先已经发布公告对此进行说明。王明称,其虽收阅该通知,但以提起仲裁的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降低工资标准。


法院认为,本案中,分公司和总公司虽然主张王明分别与二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分公司负责人与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一审法院认定分公司与总公司存有关联关系,在王明任职期间,非因其个人原因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王明符合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分公司未与王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分公司给付王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7.6万元、工资差额1.6万元、未休年假工资4045.98元,各项合计19.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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